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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6日,寧安市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接到群眾報警,稱有人銷售偽劣農藥,造成群眾生產經營嚴重受損。
接到報警后,食藥環偵大隊高度重視,立即針對此案開展專項調查,并于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劉某(化名)抓獲。
民警發現,犯罪嫌疑人所銷售的農藥外包裝上無生產廠家、保質期、生產配方等硬性銷售標準,屬于名副其實的“三無產品!
經訊問,犯罪嫌疑人劉某如實供述了銷售7800袋假冒偽劣農藥,獲利7000余元的犯罪事實。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,生產假農藥、假獸藥、假化肥,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、獸藥、化肥、種子,或者生產者、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、獸藥、化肥、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、獸藥、化肥、種子,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
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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